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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日期:2018-03-15 11:15:48  浏览量:4807

一、学术论文类

我校教职工(含外聘专家)为第一作者且第一单位署名“南昌理工学院”的,在国内外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大学术影响的论文,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 发表论文

1、学术论文发表在权威刊物(如《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等特一类学术刊物)的每篇奖励10万元。

2、全文发表在SCI(科学引文索引)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等刊物一二区的,奖励4万元;发表在三四区的,奖励3万元。全文发表在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奖励2万元;全文发表在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等刊物的,奖励5千元;全文发表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的,奖励5千元。

    3、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国学版、文学遗产版)、《求是》上发表的学术论文(4000字以上)每篇奖励3万元。

(二) 检索收录论文

1、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检索收录的学术论文,按发表期刊当年的影响因子给予奖励,分为两个标准。

标准

数学

物理

化学

生物

农林

地球

工程

环境

管理

医卫

综合

1.35

4.29

4.82

6.72

1.76

2.51

2.80

3.74

1.35

4.92

9.50

0.75

2.17

2.60

3.10

1.45

1.71

1.78

2.12

0.92

2.91

1.31

     注:标准Ⅰ:2万元;标准Ⅱ:1万元。

2、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检索收录的,根据分区或影响因子,一类每篇奖励2万元;二类每篇奖励1万元。

3、在EI(工程引文索引)期刊全文发表的奖励1万元;光盘版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奖励3千元、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等光盘版检索收录的学术会议论文每篇奖励2千元。               

4、学校指定刊物发表的论文奖励另行规定。

以上(一)、(二)两类论文的奖励不重复,只取最高奖励。

(三) 论文反响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奖励3万元;被《新华文摘》、《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发(3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奖励2万元;被《新华文摘》转载的文学艺术创作作品,每篇奖励1万元;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收录的,奖励1万元。

二、学术著作类

我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奖励1万元;编著、学术译著、古籍整理、工具书、个人论文集等奖励5千元;经教育部门规划审定的教材,奖励1万元。。

公开出版的个人作品集(文学、新闻传播类不低于15万字,美术、设计类不低于8个印张)、专辑(含音像制品),奖励5千元。

学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过的学术著作,不再进行奖励。

三、科研项目成果奖励

我校教职工、含外聘专家为第一作者且第一单位署名“南昌理工学院”的,获得的成果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励200万元;获二等奖,奖励50万元;获三等奖,奖励30万元。获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奖励100万元;获二等奖,奖励30万元;获三等奖,奖励20 万元。

2、获国家教育部一等奖,奖励30万元;获二等奖,奖励20 万元;获三等奖,奖励10万元;获科技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等奖,奖励20万元;获二等奖,奖励10万元;获三等奖,奖励5万元。

3、获省自然科学奖、省科技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特别贡献奖、省国际科技合作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奖励20万元;获二等奖,奖励10万元;获三等奖,奖励3万元。获市厅及科研成果一等奖,奖励1万元;获二等奖,奖励5千元;获三等奖,奖励3千元。

4、科研成果获得正省部党委或政府领导肯定批示的,奖励2万元;获得副省部级党委或政府领导肯定批示的,奖励1万元;获得正厅局级党政领导肯定批示并被厅局级管理部门采纳的,奖励5千元。

四、国家科研项目和省级科研项目的奖励和配套          

1、凡我校教职工以第一署名南昌理工学院,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艺术基金、国家科技部等国家课题,按1:1经费配套,并奖励10万元。

2、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科研基地,按1:1 经费配套,并奖励30万元。

3、获得省重点实验室或省科研基地,按1:1经费配套,并奖励10万元。

4、获国家部委基金项目,按1:1 经费配套,并奖励3万元;获得省级基金重点项目,按1;1 经费配套,并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各类基金项目,按1:1经费配套,并奖励1万元;获得厅局级科研项目,按1:1 经费配套。

5、获得国家专利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其他未涉及到的获奖和奖励标准由南昌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本办法由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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