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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学院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日期:2023-05-09 19:34:07  浏览量:7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贤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校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统一到学校和学院的建设发展大局上来。

第十五条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党支部应当每月至少开展 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第十八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二十条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学院党委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支部书记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按照学校党委部署和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学院党委应当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针对党员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学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批。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学院党委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六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党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学院党委在接收外来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支部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学院党委要认真核对其党员身份和基本情况,并致函其预备党员审批党组织补充建立党员档案。

第六章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各类评优资格。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要求的各类党员培训,或参加培训不认真,存在不遵守培训纪律,不按时按要求完成培训课程的;

(二)无故不参加学院举行的大型活动,或在学院的重点工作中推诿退缩,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

(三)有条件未完成或者拒绝完成党组织交办的任务的;

(四)群众反映的有损党员和党组织形象的。

第七章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院党委和相关党支部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要与和流入地党组织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四条学院党委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学院党委保留其组织关系,相关党支部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学院党委应当按照学校党委部署,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并由学院党委组织员专门负责信息库的维护和更新。

第三十七条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学院党委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学校党委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学院各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学校党委、学院党委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学院党委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各党支部每年要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述职评议的重要内容。学院党委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考核检查各党支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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