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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印发《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7-10-13 11:05:28  浏览量:4321


各设区市、各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改进和规范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推动产生
更多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更好服务我省教育决策与教育实践,
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5 日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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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2017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促进教育
科学研究繁荣发展,依据新修订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
理办法》,结合我省教育科研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省教科
规划课题”),旨在搭建教育科学研究平台,引领教育科学研究
发展方向,凝聚科研力量,培养科研人才,使教育科研更好服
务我省教育决策与教育实践。
第三条 组织实施省教科规划课题,必须坚持正确导向,遵
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断完善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
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教科
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制订全省教
育科学规划,指导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工作,审批全省
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指导制定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
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领导全省教育科研成果奖励推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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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接受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
办公室的业务指导,承担本省范围内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
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教科规划办”)是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省教科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教科规划办设在江西省教育科学研究所内。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应指定相应的科研管
理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的教科规划课题管理工作,受
省教科规划办委托,协助做好本地区规划课题申请和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科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校教育科研人员申
报省教科规划课题,配合省教科规划办对本校申报立项的省教
科规划课题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
省教科规划办对各设区市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机构的相关
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课题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置重点课题、一般课题。根
据本省教育决策需要,设置政策专项课题。
省教科规划课题实行高等学校与中小学分系列管理。高等
学校系列设立重点课题与一般课题;中小学系列设立重点课题
与一般课题,其中包括学科带头人专项课题和成果转化专项课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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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科规划课题类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科学发展需
要,进行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
第八条 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主要采取自由申请,公开竞
争,全省统一评审的办法确定。
中小学系列中设立的学科带头人专项课题,资助中小学特
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和省级骨干教师等,基于本学科教学
开展的有创新价值和引领作用的教育实践问题研究。成果转化
专项课题资助基本完成基础研究、研究水平较高、研究成果丰
富且有推广价值的研究项目及其成果。
政策专项课题单独评审,或通过招标方式立项。
第九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鼓励以客观事实为研究对象、方法
科学规范的研究。对已有明确结论或属明显重复性研究不予提
倡。
第十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申请人应遵守宪法与法律,具有独
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高校教育科研人员申请省教科规划课题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职称);中小学教师等申请省教科规划课题需具有中小
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不具备申报资格的申请
人申报省教科规划课题,须有两名相关专业副高职称以上专家
的书面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只能同时申请一个省教科规划课题。在研
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省教科规划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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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申请人限填报一人。
中小学特级教师、省级学科带头人和省级骨干教师申报学
科带头人专项课题。
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 2-3 年,由申请人根据课题研究需要
自行设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
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对
申请人的政治表现、业务能力、科研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并
承担信誉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各设区市和各高等学校将本地
区(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省教科规划办。
省教科规划办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十三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申报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
始,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二个月。省教科规划办对申请材料进
行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
评审省教科规划课题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
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
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
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省教科规划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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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意见,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立项和资助课题并报
送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省教科规划办应当将拟立项和资助的课题进行公示,公示
期一般为 7 天。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和资助的课题有异议的,
可以向省教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教科规划办经调查
核实后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工作人
员申请本年度省教科规划课题,或者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
等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省教科规划办根据具体情况,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成果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
定具体的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
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和开题报告由相关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教科
规划办。
课题负责人必须按照课题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
作,做好课题实施情况的记录。省教科规划办适时对立项课题
研究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和省
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课题负责人、责任单位
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课题经费。
鼓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积极资助省教科规划立项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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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通过设区市或高校科
研管理机构向省教科规划办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结题报告(研
究报告)和最终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省教科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由省教科规划办负
责。省教科规划办可委托设区市科研管理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
管理机构组织承办。
成果鉴定方式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
成果鉴定意见由同行专家(通常 3-5 名)集体签署。由省
教科规划办审核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教科规划办发给统一
印制的《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凡对教育决策有重大参考价值,对我省教育改
革与发展、对教育实践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科研成果,各级教育
行政和教学研究部门、教育学术团体都应积极宣传推介,促使
优秀成果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省教科规划领导小组每五年举行一次全省教
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获奖成果由省教育厅颁发证书。
评奖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
当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报省教科规划办批准;省教
科规划办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课题的决定:
(一)课题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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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专家鉴定为不合格,二次
鉴定仍未通过的;
(三)临近课题结题仍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四条 课题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教科规划
办可以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存在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行为的;
(三)课题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
术不端行为的;
(四)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五)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违规设立实验区、实验
校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课题申请人、参与者伪造申请材料的,由省教
科规划办给予警告;其申请课题已经获得立项的,由省教科规
划办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情节严重的,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
与申请省教科规划课题。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课题被终止实施的,课题
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科规划课题。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课题被撤销的,课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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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教科规划课题。
省教科规划办公开通报批评被撤销课题负责人及其责任单
位,责任单位必须在本单位相应通告批评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科规划办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一)未对申请人或者课题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
效性进行审查的;
(二)未履行保障课题研究条件职责的;
(三)纵容、包庇课题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四)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的;
(五)不配合省教科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课题实施的;
(六)截留、挪用课题资助经费的。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科规划办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课题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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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教科规划办。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
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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