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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地区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3-15 11:03:03  浏览量:4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江西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推动社会科学研究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智力支持,激发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社会科学活动,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联”)特设立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地区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地区基金项目”)。

  第二条 地区基金项目设立课题研究项目和社科活动项目。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地区基金项目。

第二章 课题研究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课题研究项目纳入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课题研究项目原则上为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也适当设立重点项目。重点项目主要针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以及亟需解决的重大实践问题研究。

  第五条 省社联每年年初向各设区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联”)征集选题。市社联精心组织本地区选题,按时将选题及选题说明(包括选题价值、意义与内容等)上报给省社联。

  第六条 省社联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选题进行论证评审并发布课题研究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指南”)

  课题指南中的项目按地区分类,每个设区市项目数原则上定为3至5项。

  第七条 各设区市社联根据课题指南,对本地区项目在报刊媒体等发布公告,进行课题公开招标。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课题组组长及成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实行课题组组长负责制,每项课题只设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人必须具备主持或承担项目研究的能力和条件,是项目研究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担负实质性任务。

  3.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或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在研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4.课题组应依托课题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项目评审由省社联委托各设区市社联实施、委派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省社联在市社联实施项目立项后,统一下发《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者接到立项通知后,应立即认真组织和实施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项处理:

  (一)弄虚作假或申报不实的;

  (二)资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无任何原因而未能实施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未申请延期的。

  被撤项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成果形式主要为专著、系列论文、研究报告、音像制品等。项目的完成时限,应用对策研究一般为1年,基础理论研究一般为1-2年。

  第十四条 项目鉴定结项由省社联委托市社联实施、委派专家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者应将课题研究项目的相关研究成果及3-5千字的项目成果简介报送市社联申请结项。市社联须提交相应的结项材料给省社联审核。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提出的观点、建议等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作了肯定性批示或被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

  2.获市级评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评奖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3.项目以著作形式公开出版的;

  4.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项目验收合格的,由省社联下发《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十八条 省社联对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除择优报有关部门外,亦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第三章 社科活动项目的实施

  第十九条 社科活动项目资助范围为:

  1.组织开展的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等学术活动;

  2.组织开展的展板宣传、现场咨询、知识讲座等社科普及活动;

  3.组织开展的调研工作、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条 社科活动项目申报对象为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市社联、县(市、区)社联、高校社联、企业社联和江西省社科普及宣传基地等。

  第二十一条 社科活动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制,由申报者所在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或市社联具体承办。省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或市社联在认真审核申报者材料基础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报送省社联。

  第二十二条 社科活动项目的申报要求:

  (一)每个单位或团体每年只限申报一个项目;

  (二)所申报项目须当年内启动并完成;

  (三)未能完成当年资助项目的,不得申报下年度资助项目。

  第二十三条 省社联相关部门受理申报并研究提出资助方案后,报省社联党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社科活动项目须在项目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材料和相关的影像资料等报送给省社联审核。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社联设立地区基金项目专项经费,用于资助获得立项的课题研究项目和社科活动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地区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导致无法继续执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向省社联提交书面报告,并退回剩余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项目未尽事宜,参照《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社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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