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程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南昌理工学院财经学院全日制学生。
第五条 各班级应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班级工作的重要高度,加强宣传。班干,团组织,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班级信息员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点,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等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各班要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防盗、防交通、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日常化、制度化。
(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二)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开展防溺水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游泳安全知识;
(五)开展心理、生理健康知识,传染病预防知识,防性侵、防拐卖知识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提高心理素质,掌握卫生保健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增强学生抵制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能力;
(七)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学生避险、逃生、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七条 各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经常化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八条 各班级要密切关注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学习动向,特别是新疆维吾尔族和西藏藏族学生的行为动向,学习上要帮助他们,生活上要关心他们。
第九条 各班级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严格管理,安全工作将列入班主任年度考核的责任目标。
第十条 当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应迅速赶赴第一现场并报告系部领导,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坚决杜绝使用大功率电器现象,自觉维护宿舍卫生,严禁爬窗、爬树等,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班主任,由班主任向学校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处理,情况紧急可直接拨打学校片警电话83830110.
第十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各班主任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配合学校保卫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2)因学生自杀、自伤等自身故意或者身体疾病造成的;
(3)因学校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
(4)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